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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云、周永兵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二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云,曾用名朱桂云,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05年11月因诈骗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9年1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永兵,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09年1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乐梅,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10年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吕建文,男,1960年1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08年5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检调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间,在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钱家村、天宁区红梅新村、新北区兰翔新村等地,由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分别冒充买药人、卖药人及医生,并由被告人朱云、周永兵望风设局行骗,将普通中草药谎称是治疗颈椎病、腰椎病的特效药物,骗得被害人唐XX、朱XX、周XX的人民币共计9600元,其中被告人吕建文参与作案2起,骗得人民币6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于2015年2月1日11时30分许,在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钱家村内,由被告人徐乐梅冒充买药人,吕建文冒充卖药人,朱云冒充医生,周永兵望风设局行骗,将普通中草药谎称是治疗颈椎病、腰椎病的特效药物,骗得被害人唐XX的人民币2800元。2、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于2014年11月29日9时许,在本市天宁区红梅新村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XX的人民币3300元。3、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于2015年1月20日8时许,在本市新北区兰翔新村内,由被告人徐乐梅冒充买药人,朱云冒充卖药人,周永兵冒充医生设局行骗,将普通中草药谎称是治疗颈椎病、腰椎病的特效药物,骗得被害人周XX的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赃款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王XX、高XX的证言笔录,未到庭被害人唐XX、朱XX、周XX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犯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朱云、周永兵、徐乐梅、吕建文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3月18日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云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二、被告人周永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三、被告人徐乐梅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四、被告人吕建文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上述四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王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