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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云模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模,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李云模,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宏,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桂花庄,组织机构代码证75008218-0。法定代表人:李仁华,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嘉斌,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成莉,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幸福村2幢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20358927-3。法定代表人:王明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世中,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模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模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86元,减半收取4043元,由原告李云模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侣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