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段志宝与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宝,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段志宝。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河口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闫进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玉,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原告段志宝诉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3日、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志宝、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姚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6日,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嘉峪关市迎宾九小区承揽外网工程所得劳务费135700元,扣除各项费用和支付部分劳务工资后,被告公司挂账7214元未付。2010年8月13日,在迎宾九小区北大门硬化地坪欠劳务费4208元未付。2012年12月,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嘉峪关市嘉德苑小区承揽外网工程所得劳务费493135元,支付部分工资后,尚欠69099元挂账未付。2014年4月,在嘉峪关市嘉德苑小区承揽维修工程所得劳务费40173.40元,被告公司挂账后,至今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6486.40元。被告辩称,嘉德苑小区承揽维修劳务费40173.40元属实,但这个欠款中还有扣款项目。嘉德苑小区承揽外网工程所得劳务费493135元,公司财务显示原告已领取了46万元,应该还剩3万余元未付。迎宾九小区施工项目公司财务合起来挂帐是2643元未向原告支付。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迎宾九小区外网工程及地坪硬化建设,结算后欠原告劳务费4208元挂账未付;2012年承揽嘉德苑小区外网工程建设总计劳务费493135元,被告支付46万元,尚欠33135元未付;2014年承揽嘉德苑小区维修总计劳务费40173.4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施工项目单、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将建设工程部分劳务承揽与原告,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施工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劳务费77516.40元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40173.40元劳务费中有扣除的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段志宝劳务报酬77516.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原告段志宝承担630元,由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韩宏斌人民陪审员 朱红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