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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林默然。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2710222,金额柒佰柒拾伍万元整(¥7750000);票号为4020005122710221,金额壹仟万元整(¥10000000);票号为4020005122710220,金额壹仟万元整(¥10000000);票号为4020005122710219,金额壹仟万元整(¥10000000),出票人江西省国旺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晏奇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付款行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