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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明、张延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保明,张延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北段***号。注册号610000100059385。法定代表人张经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旭,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永江,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李保明,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延江,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明、张延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其与被告李保明签订《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其向被告李保明出售柳工牌二手履带式挖掘机一台,并对标的物的总价款、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被告张延江向其出具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交付标的物,但被告欠付货款至今。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2万元及违约金10064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有一被告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