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辉与被上诉人巩瑞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嫚,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李辉因与被上诉人巩瑞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审原告巩瑞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巩瑞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裁定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巩瑞婷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按212.5元收取,由原审原告巩瑞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丁 锋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