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柳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柳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开军。被告毕某,1981年1日14日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