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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州嘉利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霆家具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嘉利宝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龙霆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嘉利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江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龙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龙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景涛,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龙霆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50000元整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宗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