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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宋某云、张某某第三人宋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宋某元,张某某,宋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宋某元,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襄樊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襄樊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志德,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高生,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婷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宋某元、张某某与第三人宋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某元价值人民币66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6万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宋某元价值人民币6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