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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蒋文明与杨伟,杨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明,杨伟,杨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451号原告蒋文明,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伟,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晓琴,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明与被告杨伟、杨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明未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