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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88号罪犯王彦,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3月25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王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彦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王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