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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杏绵与被告周纪斌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杏绵,周纪斌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830号原告丁杏绵,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孙吉镇南周村五组人,现住临猗县孙吉镇蔡村四组。委托代理人侯跃朋,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纪斌,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南周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杏绵与被告周纪斌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杏绵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杏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丁杏绵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