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杏绵与被告周纪斌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杏绵,周纪斌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830号原告丁杏绵,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孙吉镇南周村五组人,现住临猗县孙吉镇蔡村四组。委托代理人侯跃朋,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纪斌,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南周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杏绵与被告周纪斌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杏绵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杏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丁杏绵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