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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小兵、邱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周小兵,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38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小兵,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邱芳,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小兵、邱芳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称,为确保其权利不受侵害,以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能得到实际履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QY25V532.2型汽车起重机壹台(车架号:L5E5H3D31CA036174,发动机号:1612C043577),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小兵、邱芳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小兵、邱芳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QY25V532.2型汽车起重机壹台(车架号:L5E5H3D31CA036174,发动机号:1612C043577)。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小兵、邱芳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小兵、邱芳诉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