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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曹桂明、曹同凯与王建民、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573号申请执行人曹桂明,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同凯,农民。被执行人王建民,农民。被执行人王伟,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桂明、曹同凯与被执行人王建民、王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山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