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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三军与涟源市湄江镇新旺煤矿、朱本尧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三军,涟源市湄江镇新旺煤矿,朱本尧,吴建新,吴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朱三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田文,农民。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新旺煤矿,驻涟源市湄江镇塞海村。法人代表人朱向元,该矿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朱本尧,农民。被执行人吴建新,农民。被执行人吴新光,农民。申请执行人朱三军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新旺煤矿、朱本尧、吴建新、吴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新旺煤矿、朱本尧、吴建新、吴新光所欠原告朱三军借款202万元,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涟源市湄江镇新旺煤矿、朱本尧、吴建新、吴新光负担本案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诉钱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00元。被执行人原告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203740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本尧、吴建新、吴新光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新旺煤矿已歇业。申请执行人朱三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朱三军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新旺煤矿、朱本尧、吴建新、吴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