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招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仁皋与招远市卫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皋,招远市卫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836号原告王仁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被告招远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路尧章,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皋与被告招远市卫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仁皋负担。审判员  曹学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