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仁皋与招远市卫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皋,招远市卫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836号原告王仁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被告招远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路尧章,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皋与被告招远市卫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仁皋负担。审判员 曹学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