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段某某、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宝辉,段文仓,廖景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马宝辉,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段文仓,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廖景方,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马宝辉与被执行人段文仓、廖景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需要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