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左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无业。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志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13时许,高某(已判决)、许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左某后,由高某携带汽油、“左轮手枪”,左某携带折叠刀,到石家庄市桥西智酷嘉年华游乐场索要前几日赌博输掉的赌资,在遭到游乐场经理陈某拒绝后,三人与游乐场员工武某(已判)、白某(已判)、“亮亮”(在逃)发生斗殴,致使武某受伤。当日16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接到陈某报案后派警赶至现场,将高某、许某当场抓获归案,左某逃离。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武某的伤情属轻微伤。2014年7月2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书,以高某、许某犯聚众斗殴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在井陉县小作镇小作村管电所附近,被告人左某被井陉县公安局天长刑警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某陈述,证人高某、许某、陈某、白某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