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红军、李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军,李正,王洪刚,张国,李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30-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红军。被执行人:李正。被执行人:王洪刚。被执行人:张国。被执行人:李庆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军、李正、王洪刚、张国、李庆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军、李正、王洪刚、张国、李庆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