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平与被告郑来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陈振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郑来财,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原告陈振平与被告郑来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来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振平诉称,2012年7月20日,被告郑来财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3.6%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郑来财拒不还款。据此请求:1、要求被告郑来财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来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被告郑来财向原告陈振平借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郑来财给原告陈振平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陈振平借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正(35000.00),月利息按3.6%计算等。”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陈振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平与被告郑来财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来财向原告陈振平借款,有被告郑来财书写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郑来财经原告多次催讨后未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立即向原告陈振平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郑来财偿还借款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利息,但利息约定过高,应予调整。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来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来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振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由被告郑来财承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灵芝(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