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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魏某甲等与魏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李某。原告:魏某甲。原告:魏某乙。被告:魏某丙。原告李某、魏某甲、魏某乙诉被告魏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魏某甲、魏某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魏某甲、魏某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魏某甲、魏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李某、魏某甲、魏某乙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改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