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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519号原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九号。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彭,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睿国,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66号。法定代表人:钱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媛,该公司员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31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5.5元。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