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洞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中技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不宜关押于2013年2月5日取保候审,2014年2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4)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罗某某认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上午,同案人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在逃),租乘面的车到隆回县横板桥镇进行诈骗。被告人罗某某以租被害人戴某某的摩托车到横板桥镇田心小学找其在该小学教书的战友为名,将戴某某骗到学校门口,袁某某则谎称罗某某的战友在校门口等候,罗某某当着戴某某的面跟袁某某说自己开车在雪峰山出了交通事故需要人民币,而自己身上只有外币,要找袁某某借钱,袁某某则假称自己在银行有亲戚可以帮忙兑换外币,被害人戴某某就再送袁某某去银行,在路上碰到同案人刘某某,刘某某说袁某某在银行工作的亲戚不在,自己身上有10000元人民币愿意兑换,袁某某又与戴某某返回田心小学门口,故意当着戴某某的面对罗某某讲自己只能搞到10000元,然后问被害人戴某某是否有钱帮忙兑换,戴某某就到家里拿来4000元现金给了罗某某,袁某某就要戴某某再去找刘某某拿钱来换外币,趁戴某某去找刘某某之际,袁某某、罗某某拿着骗得的4000元现金逃跑。骗得的4000元赃款除去租车费用后被袁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四人平分。2012年5月6日上午,同案人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同案人刘某某、潘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在逃),分乘两辆摩托车去洞口县又兰镇石桥村诈骗作案,由被告人罗某某搭乘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寻找诈骗对象,罗某某在石桥村路旁找到被害人尹某某,以要其带路去西中中学找教导主任就给50元报酬为诱饵,将尹某某骗至西中中学,袁某某站在学校门口冒充该学校教导主任,罗某某跟袁某某讲自己开车在怀化出了车祸,因为身上没有人民币,只有一些“欧元”,一个朋友叫自己来找其帮忙,袁某某假装联系其在银行工作的“老表”,并说老表让他去找其“表嫂”,袁某某等人就将尹某某带到文家村找到由同案人刘某某扮演的“表嫂”。刘某某说“欧元”在银行可以兑换,且兑换比率较高,袁某某就跟受害人尹某某说一起帮忙借钱兑换以赚取差价,尹某某遂回家拿来5000元现金交给袁某某,袁某某将钱骗到手后就骑摩托车假装带尹某某去找其“表嫂”兑钱,途中又叫尹某某守住持有欧元的罗某某,袁某某趁机拿着骗得的5000元现金逃离现场。所骗得的5000元赃款被袁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刘某甲、潘某某五人平分。2012年9月11日,同案人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同案人刘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租乘同案人潘某某的面的车去隆回县城诈骗作案,罗某某、刘某甲去寻找诈骗对象,两人以问路为名搭乘被害人胡某某的摩托车来到隆回县九中假意要找九中的一个老师,同案人杨某某则冒充隆回九中的老师等候在校门口,并说刘某甲要找的老师不在,刘某甲就说其在怀化市安江出了车祸,急需要钱,自己身上只有港币,以低价兑换人民币。杨某某说自己有个表嫂在银行工作可以帮忙兑换,并由同案人刘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某说外币可以兑换,银行兑换比率要高些,杨某某就诱惑胡某某一起找钱低价兑换从中赚取差价,胡某某便到银行取了10000元交给罗某某,罗某某拿到钱后说还差20000元,要胡某某去他“表嫂”那里拿,并当场打通由被告人刘某某扮演的“表嫂”的手机,趁被害人胡某某去找刘某某之际,杨某某、袁某某、罗某某等人拿着骗来的10000元现金逃走。骗得的10000元除去付给潘某某150元租车费外,剩余的钱被袁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平分。2012年9月12日,同案人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同案人刘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租乘同案人潘某某的面的车去城步县城诈骗作案,同案人袁某某等人开车至城步县茅坪镇,刘某甲以问路为名搭乘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车来到城步县清溪中学假意要找该学校的一个老师,被告人杨某某则冒充清溪中学的老师等候在校门口,并说刘某甲要找的老师不在,刘某甲就说其在怀化市出了车祸,急需要钱,自己身上只有外币,以低价兑换人民币。杨某某说自己有个表嫂在银行工作可以帮忙兑换,并找到由被告人刘某某冒充的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某说外币可以兑换,银行兑换比率要高些,杨某某就诱惑李某某一起找钱低价兑换从中赚取差价,李某某便到银行取了20000元交给刘某甲,刘某甲给了李某某8张外币,李某某拿到外币后去找刘某某兑换时,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趁机拿着骗来的20000元逃走。骗得的20000元除去付给潘某某150元租车费外,剩余的钱被袁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平分。2012年10月19日,同案人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同案人刘某某、刘某甲,租乘被告人潘某某的面的车去绥宁县城诈骗作案,同案人袁某某等人开车至洞口县花园镇高坪村路段时,刘某甲、罗某某找到被害人邓某某,假称去绥宁县红岩中心小学找一姓杨的老师,要被害人邓某某带路,并许诺给其带路费。同案人袁某某则冒充红岩中心小学的教导主任等候在校门口,待刘某甲、罗某某、邓某某到校门口后,假称刘某甲要找的老师不在,刘某甲就说其在怀化市安江出了车祸,急需要钱,自己身上只有“欧元”,以低价兑换人民币。袁某某则说自己有个“表哥”在银行工作,并找到由同案人刘某某冒充的“表嫂”看了“欧元”,刘某某说“欧元”可以兑换,银行兑换比率要高些,袁某某就诱惑邓某某筹钱低价兑换从中赚取差价,邓某某便筹来12600元佰元现金并交给刘某甲后,袁某某就和邓某某一起去找刘某某,在去的路上,被告人袁某某以摩托车坏了为由,要邓某某在走路去找,趁机逃走。骗得的12600元除去付给潘某某150元租车费外,剩余的钱被袁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平分。综上,被告人罗某某共参与诈骗五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亲属退赔赃款人民币16000元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同案人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取款凭证、通话详单;到案情况说明、洞口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退赔领据;(2013)洞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某某的退赃情况及病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欧元、假港币等兑换人民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亲自实施了诈骗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已主动退赔了所得的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又身患疾病,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期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让,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礼仁审 判 员 谢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赛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