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镇江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卞雨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卞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南路78-6号。法定代表人王小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民主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卞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卞雨。镇江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应给付镇江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自借款日起按月1.5%承担利息。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还款2000万元及按月1.5%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如2014年11月30日前不能还清,则上述利息均按1.8%计算。卞雨自愿为本调解书项下的全部义务向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卞雨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还款,则上述一、二款约定的利息均按1.8%计算,并承担50万元违约金。案件诉讼费734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46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在2014年11月30日前一并付清。因上列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骏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卞雨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便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将来影响本案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凯代理审判员 孟涛代理审判员 张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