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叶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63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10月9日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经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柯国庆,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柯国庆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0日上午,被害人柯某丙及其女儿柯某甲、女婿曹某、弟弟柯某乙等人到柏树嘴湾亲戚家喝酒。被害人柯某丙酒后闯入被告人叶某甲家,被告人叶某甲要求被害人柯某丙离开,为此二人发生争执、拉扯,后被害人柯某丙离开。之后被害人柯某丙及柯某甲、曹某到被告人叶某甲家围墙处,被害人柯某丙从地上拿起砖头将在做事的被告人叶某甲头部打伤。被害人柯某丙、曹某、柯某乙持锄头、铁锹打被告人叶某甲。被告人叶某甲抢过锄头后,用锄头朝被害人柯某丙头部、身体等部位进行击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柯某丙颅骨骨折属重伤、左肩胛骨骨折、左侧第5、6肋骨及右侧第5肋骨骨折、th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综合评定八级伤残。被告人叶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叶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柯某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叶某甲赔偿被害人柯某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柯某丙向其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叶某甲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辩护人柯国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害人柯某丙对本案的发生及其结果均有重大过错,故应对被告人叶某甲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叶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柯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柯某丙全部损失,应对被告人叶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叶某甲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叶某甲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叶某甲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害人柯某丙治疗费用票据、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说明等书证;证人曹某、柯某甲、柯某乙、刘某、叶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柯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g0978号、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弘法法医临床(2014)069号、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g1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在遭受被害人柯某丙殴打时,夺过锄头将被害人柯某丙打伤,致被害人一处重伤、三处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甲在人身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是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柯国庆提出被害人柯某丙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叶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本案被告人叶某甲是防卫过当,故对辩护人柯国庆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柯国庆提出被告人叶某甲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甲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洋佗人民陪审员 王雪芳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申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