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潘国军与何志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军,何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潘国军,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何志立,男,汉族,住址略。申请执行人潘国军与被执行人何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做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国军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经常在家居住,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