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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XX故意伤害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07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2005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2014)辽弓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4)辽弓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李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德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