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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1)王加平与何水龙、周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平,何水龙,周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3-2号申请执行人王加平。被执行人何水龙。被执行人周立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桐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何水龙、周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水龙、周立军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加平案款7287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000元、执行费9687元。因被执行人何水龙、周立军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水龙及其配偶方春红(公民身份号码××、周立军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8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