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汪某,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瀚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