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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九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46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委托代理人杜连举,淅川县九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阿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