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九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46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委托代理人杜连举,淅川县九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阿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