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军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卫刑监字第2号何军:你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4)中宁刑初字第50号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卫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定罪量刑不确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中宁县人民法院(2014)中宁刑初字第50号判决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卫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并对本案重新审理、改判。具体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充分证实申诉人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证人张晶和肖姗二人的陈述不能相互印证,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打砸行为与申诉人有关;认定关于售楼部损失所依据的证言之间不一致;原审判决缺乏有利的证据支撑,认定申诉人有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该鉴定所依据的是被害人工作人员提供的毁损物品清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财物毁损与申诉人有关,也没有现场录音录像佐证该物品确实客观存在,不能以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毁坏物品明细单作为鉴定依据。因此,涉案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应当成为认定申诉人有罪的标准。本院经审查,关于你提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你实施了故意毁坏金岸家园物业公司办公室、售楼部的财物的申诉理由。经核,你、原审被告人何波、何俊故意毁坏金岸家园售楼部财物的事实有证人张丽娟、蒋蕊、武静、郭娜、沈伟、董彦其、张召博、樊欣、颉永琴、薛春艳、何海超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你、原审被告人何波故意毁坏金岸家园物业公司办公室的事实有证人张晶、肖珊、夏红娟、郭爱丽、秦彩兰、高治标、王贵荣、刘忠、沈伟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以上事实亦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你、何俊的供述等证据进一步予以证实,故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均已达到追诉标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你提出所采信的中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所做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方工作人员提供的毁损物品明细单作出,依据不足,存在重复鉴定或将仅需修复就可使用的物品进行了重置价格鉴定的申诉理由。经核,中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所做价格鉴定意见是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损毁物品以鉴定标的根据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作出的,对仅需修理的物品是按照所需修理的费用作出的,亦不存在重复鉴定的情况,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了你们,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一、二审依据该鉴定意见并结合多名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将与之所载物品不相符、不确定的物品均予以扣除后,最终确定了你们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准确、适当。故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一、二审认定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定罪量刑不确定、不充分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