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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与庆元县诚信竹木制品厂、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庆元县诚信竹木制品厂,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309号原告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鹤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雪明。被告庆元县诚信竹木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黄麻圩**号。法定代表人季平。被告季平。原告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元县诚信竹木制品厂、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庆元县诚信竹木制品厂、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福建省瑞祥竹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郎文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