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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要武与陶继丰、官艳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要武,陶继丰,官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赵要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陶继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官艳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里民二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陶继丰系在逃人员,其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宫艳娟所有房产一处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银行亦无存款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有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