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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07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庄某。委托代理人马雯,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成龙。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雯、吴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脾气不投,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双方从2011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庄某辩称,原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不回家居住也不支付生活费,对妻子和儿子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被告在娘家人帮助下将儿子抚养成人,且被告作为××人离婚后将失去生活依靠和保障,因此若原告同意给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来保证被告今后的生活,被告可以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申请书复印件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婷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