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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民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裘尚德与周志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尚德,周志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3649号原告裘尚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越夫。被告周志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校。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尚德与被告周志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尚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裘尚德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人民陪审员  韩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