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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李银增与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李庆先、董军选、吕可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增。被执行人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庆先、董军选、吕可鸣。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5日保全查封了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存放在该公司院内食用花生油673吨;食用玉米油38吨。现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根据申请执行人李银增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存放在该公司院内1号罐花生油50吨、一线罐区2号罐花生油138吨、二线罐区4号罐花生油111吨、主罐区2号罐花生油47吨、新罐区1号罐花生油327吨,以上食用花生油共计673吨;3号罐食用玉米油38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