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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费汝善与王贺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汝善,王贺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费汝善。被告王贺亮。本院2015年5月7日受理原告费汝善诉被告王贺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贺亮准确的送达地址及明确的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贺亮准确的送达地址及明确的的身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