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桃江县某某乡某某街*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贾某某,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桃江县某某乡某某街*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丽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