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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58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