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执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坚与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坚,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546号申请执行人高坚,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其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坚申请执行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6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当事人双方到庭对房屋交付及办理备案登记事宜予以协调。申请执行人高坚因房屋面积缩水不愿意接收房屋的交付,要求被执行人赔偿面积缩水的实际损失。同时,因被执行人陕西班博材料新技术有限公司自身房屋建设手续不完备,并不具备房屋买卖的备案登记条件,不具备执行的条件。鉴于交付房屋的诉求因申请执行人认为现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不愿意主动接收,该诉求暂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本案执行标的符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黑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