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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特字第0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冰城一九零六食品有限公司与欧阳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冰城一九零六食品有限公司,欧阳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0658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冰城一九零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朝来绿色家园蕴实园19号二层201。法定代表人沈克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冲,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德荣,男,1987年8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欧阳旋,女,1986年3月8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冰城一九零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城食品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2859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京担任审判长,法官蒙瑞、法官李坤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冰城食品公司以服从仲裁裁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28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冰城食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冰城一九零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28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冰城一九零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京代理审判员  蒙瑞代理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