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仁路与陈增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路,陈增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01号原告:王仁路。委托代理人:陈思思,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增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路诉被告陈增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仁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仁路负担。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