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祥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祥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05号原告:江苏祥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江北路85号(汇鑫大厦19楼东座)。组织机构代码:70351653-X。法定代表人:闵仰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元,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被告楼1511室。法定代表人:曹仙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祥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祥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祥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苏祥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告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