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瑞琴与吴建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223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路。被告:吴某,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国电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东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