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璧山区方强建材租赁站与重庆润鑫环保管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方强建材租赁站,重庆润鑫环保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82号原告璧山区方强建材租赁站。经营者方义杨,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先渝,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东余,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鑫环保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6991260-2。法定代表人严泽卿。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方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润鑫环保管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方强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方强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璧山区方强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璧山区方强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