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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审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孙永华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孙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审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执行人孙永华。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孙永华因违法占地所做出的肃国土资罚字(2014)078号行政处罚一案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孙永华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9月占用韩一分村集体土地1139平方米建渔具配件厂。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于2014年12月3日对孙永华做出了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3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并按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占用一般农田每平方米罚款30元,合计并处罚款34170元整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孙永华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期限内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和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魏 芳审判员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