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XX与乔XX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讷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李XX,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尚家镇。被告乔XX,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兴旺乡。原告李XX诉被告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镇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乔XX(2013年4月24日出生),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常口角吵架。2014年3月17日,双方争吵后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育子女。被告乔XX辩称,同意离婚,但我要求抚育子女。家里的金银首饰都被原告拿走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乔XX(2013年4月24日出生),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常口角吵架。2014年2月15日,双方争吵后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分居后,婚生女孩一直随原告一居生活。另查明,被告曾于2012年被车撞伤,被告自述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常因琐事口角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孩,继续随原告一居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如果被告不能劳动,可以不用给付子女抚育费。被告提出金银首饰都在原告处,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乔XX离婚。二、婚生一女乔XX(2013年4月24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负担子女抚育费。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