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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与周春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53号原告: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邹石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山林,北京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春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春孙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春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