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高立柱与米良、周超、张孟、李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柱,米良,周超,张孟,李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高立柱,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邓辉,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双,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米良,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员工。被告周超,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孟,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峰峰,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柱与被告米良、周超、张孟、李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峰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立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峰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立柱撤回对被告李峰峰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同祯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安士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