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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高立柱与米良、周超、张孟、李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柱,米良,周超,张孟,李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高立柱,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邓辉,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双,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米良,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员工。被告周超,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孟,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峰峰,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柱与被告米良、周超、张孟、李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峰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立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峰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立柱撤回对被告李峰峰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同祯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安士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