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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民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红雷,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王红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至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夏新路85号徐福酒业仓库、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勾山管理处勾山街90号黄某移动营业厅,采用爬窗入库、砸窗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具体如下:1、2014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徐福酒业仓库,爬窗入库,从仓库内窃得红牛饮料4箱(24罐/箱、250ml金属罐装)、500ml装小糊涂仙白酒1箱(38°、12瓶/箱),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52.8元。2、2015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采用同样的方式,从徐福酒业仓库内窃得首选级750ml装威龙有机干红葡萄酒3箱(12°、6瓶/箱)、特选级750ml装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箱(12°、6瓶/箱)、500ml装小糊涂仙白酒1箱(38°、12瓶/箱)、300ml装美乐奇蓝莓汁饮料2箱(12瓶/箱)及750ml装12°威龙有机干红葡萄酒1瓶,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35元。3、同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黄某移动营业厅,采用榔头砸窗的方式进入营业厅内,见有监控录像遂扯断监控录像连接线,从营业厅内窃得各类手机34部、手机配件一批及500ml装53°贵州茅台酒2瓶,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541元。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共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428.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代为退赔赃物折价款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忻某某、李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大部分赃物已追回,李某甲亲属亦退赔赃款给被害人,对李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李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对李某甲不应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李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以盗窃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